房屋修缮后增加固定资产金额,房屋价值要减去原已计提折旧的金额吗?--财务部投稿

Date:2023-12-6 8:42:38Hits:0

房屋修缮后增加固定资产金额,房屋价值要减去原已计提折旧的金额吗?

解答:房屋修缮后增加固定资产金额,房屋价值要减去原已计提折旧的金额,主要影响企业自用时“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于已经计提折旧额是否减去,对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利润是没有影响的。(一)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因此,在确认“从价计征”房产税依据时,房屋修缮时更换的部分,原值与折旧都可可以扣除;但是,并不是房屋之前计提的折旧额的全部扣除。(二)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因此,房屋修缮属于改扩建的,更换或拆除部分的原值与已提折旧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后期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数。(三)会计处理房屋修缮,属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核算区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费用化的处理很简单,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常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资本化的会计处理:1.转入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2.修缮支出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3.更换部分的残料收入借:原材料等(估价)贷:在建工程4.修缮竣工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累计折旧(扣除更换部分对应的折旧额)